车库碾压致死案:检方认定过失并决定不起诉

  • 2026-08-22

2024年11月20日晚,广西来宾武宣县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一起行人被车辆碾压致死的事故。被害人覃某某饮酒后从电动车后座摔落,横卧在车道上。驾驶人陈先生驶入车库后,行进约7米时碾轧到覃某某,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先生事后立即停车,用千斤顶抬高车辆并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随后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7,634.93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医鉴定认为,死者系左肺破裂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20.09mg/100ml。公安委托的可视区域鉴定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各项技术状态合格、车速约6km/h;在模拟实验中,当车辆进入通道并右转时,坐在驾驶位置通过右前窗可见靠近墙体的前方地面假人,但随着继续转弯,假人逐渐被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直至碰撞前驾驶员无法看到假人。陈先生方面对该鉴定提出异议,指出实验中车辆转弯的轨迹与事发时存在至少1米差异,认为这一偏差会显著影响可视范围;并指出按6km/h速度计算,车辆通过1至2米可视区仅约0.6秒,时间不足以完成观察与判断。事发后,陈先生还自行组织实验,结果显示24辆随机行驶的车辆均未发现摆放在相似位置的抱枕并碾轧通过。现场居民也反映,多数车辆在下坡尚未结束便已开始转向,车轮痕迹距离右侧墙体通常不足1米。事发后,车库入口增设了反光镜和“慢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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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先生在行驶至地下车库坡底处未尽应有注意义务、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安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鉴于其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陈先生于2026年2月对该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武宣检察院在5月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不予支持并结案。随后陈先生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材料,来宾检察机关于8月21日就案情与其核实情况。 球友会

陈先生及其代理人表示,不服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认定,因为这一结论已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职业生涯造成直接影响,目前其行政职务已被撤销并扣发绩效工资,故继续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