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前董事长刘绍勇因受贿获刑十四年
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绍勇作出一审判决,因其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款四百万元人民币。同时,法院决定追缴其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经过审理,法庭确认,刘绍勇利用其在东航及其它相关公司的职务便利自2002年至2023年间,非法收受超过6750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帮助多个单位和个人获取商业利益。尽管其受贿额度巨大,但考虑到其部分受贿行为未遂,以及其在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认罪并积极退赃,法庭对其作出了相对轻的判决。
案件于2026年7月24日庭审,公开审理过程中,检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刘绍勇及其辩护团队进行了质证,并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吸引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约30人旁听。刘绍勇于2025年6月28日被查,并于2026年1月4日被开除党籍。调查显示,他在职务上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与廉洁纪律,涉及对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接受宴请、私募基金操作等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将公权力用于个人利益,恶性影响极其恶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取消待遇、追回违法所得,并将其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刘绍勇,生于1959年,来自河南省信阳市,曾担任多个重要职务。